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重家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遺產繼承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原告丙○○被告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遺產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7條之13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遺產繼承登記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6年6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2,180元,該裁定已於96年7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紙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書記官劉奕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