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司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司字第5號聲請人乙○○相對人聯信貴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5、17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選派相對人聯信貴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信公司)之董事 許宏達鄭孝傑 為清算人事件,惟聯信公司所在地設於臺北市○○區○○○路○段○○號11樓之2,有聲請人提出之聯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在卷可按(見卷第21頁),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明,顯有違誤,爰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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