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14號原告甲○○特別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 林美倫 律師複代理人 陳豪杉 律師被告丁○○
丙○○戊○○乙○○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95年8月2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協同辦理繼承登記訴訟(本院92年度家訴字第56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5年8月22日裁定命在該協同辦理繼承登記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92年度家訴字第56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家上字第69號案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昆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書記官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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