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981號債權人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宇君 債務人 莊春蘭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零壹佰捌拾
肆元,及其中叁仟陸佰零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
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延滯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壹仟零壹拾陸元,及其中壹仟
玖佰陸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延滯利息。
㈢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