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49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緁彤 即 劉玉錞
李秀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少銘 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承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