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95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江盛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郭宗仁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0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書記官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