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5號

原告 鄒豐懋

楊杏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冠穎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敘明所主張「刁難」原告之時間、地點及具體符合民法第184條之行為與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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