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492號原告 潘妙珊 訴訟代理人 林軍 男律師被告 劉士榮 訴訟代理人 張皓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書記官魏宏銘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492號原告 潘妙珊 訴訟代理人 林軍 男律師被告 劉士榮 訴訟代理人 張皓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書記官魏宏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