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159號
原告首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映君 被告 宋玟欣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9日當庭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7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書記官賴亮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