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簡字第40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簡字第404號原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對於民國98年1月23日本院97年度簡字第40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法官李玉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書記官陳又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