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0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0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06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翔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549號、108年度執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翔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何翔維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至2等二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本件附表編號1至2等二罪所處之刑,雖已執行完畢,惟仍應與附表編號3之罪所處尚未執行完畢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參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8月27日│106年12月9日│107年4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7年度調偵│臺中地檢108年度偵緝││年度案號│第8741號│字第2193號│字第814號│├───┬────┼──────────┼──────────┼──────────┤││法院│臺中地院│新北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623│107年度簡字第7364號│108年度簡字第1141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7月23日│107年11月8日│108年9月30日│├───┼────┼──────────┼──────────┼──────────┤││法院│臺中地院│新北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623│107年度簡字第7364號│108年度簡字第1141號││││號││││判決├────┼──────────┼──────────┼──────────┤││判決│107年8月27日│107年12月8日│108年11月4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2等二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月,│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57號(已執畢)。│第157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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