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5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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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58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黎光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5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黎光明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拾壹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黎光明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1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11罪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8所示之罪,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然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11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足憑。從而,檢察官經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宏谷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2次│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2年05月27日│102年10月14日│102年10月02日││││102年10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毒│臺中地檢103年度偵│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1725號│字第6274號、103年│字第6274號、103年││││度偵緝字第691號│度偵緝字第691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2年度簡字第576號│103年度訴字第1115│103年度訴字第1115││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2年10月01日│103年08月18日│103年08月18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2年度簡字第576號│103年度訴字第1115│103年度訴字第1115││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3年03月03日│103年09月15日│103年09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1.臺中地檢103年度│1.臺中地檢103年度│1.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4183號│執字第14416號│執字第14416號│││2.編號1-7經臺中地│2.編號1-7經臺中地│2.編號1-7經臺中地│││院103年度聲字第│院103年度聲字第│院103年度聲字第│││4216號裁定定應執│4216號裁定定應執│421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行有期徒刑2年1月│行有期徒刑2年1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違反電信法│├────────┼─────────┼─────────┼─────────┤│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3次│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年10月12日│102年09月30日│102年10月12日││││102年10月12日│││││102年10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臺中地檢103年度偵│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6274號、103年│字第6274號、103年│字第6274號、103年│││度偵緝字第691號│度偵緝字第691號│度偵緝字第691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115│103年度訴字第1115│103年度訴字第1115││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3年08月18日│103年08月18日│103年08月18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115│103年度訴字第1115│103年度訴字第1115││決││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3年09月15日│103年09月15日│103年09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1.臺中地檢103年度│1.臺中地檢103年度│1.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4416號│執字第14416號│執字第14416號│││2.編號1-7經臺中地│2.編號1-7經臺中地│2.編號1-7經臺中地│││院103年度聲字第│院103年度聲字第│院103年度聲字第│││4216號裁定定應執│4216號裁定定應執│421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行有期徒刑2年1月│行有期徒刑2年1月│└────────┴─────────┴─────────┴─────────┘┌────────┬─────────┬─────────┬─────────┐│編號│7│8│(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年10月13日│102年10月0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6274號、103年│緝字第754號││││度偵緝字第691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115│103年度簡字第554號│││實││號││││審├──────┼─────────┼─────────┼─────────┤││判決日期│103年08月18日│103年09月11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115│103年度簡字第554號│││決││號││││├──────┼─────────┼─────────┼─────────┤││判決確定日期│103年09月15日│103年10月31日(聲││││││請書誤載為103年10││││││月13日,應予更正)││├─┴──────┼─────────┼─────────┼─────────┤│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1.臺中地檢103年度│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執字第14417號│字第15777號││││2.編號1-7經臺中地│││││院103年度聲字第│││││421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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