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5238號債權人 李衍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治豪黃多財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及利率(如未約定者,請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並應以法定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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