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75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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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7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755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江玉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仟壹佰零陸元及新臺幣貳萬玖仟零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2年12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2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95年12月22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借據可證。詎料前開借款並未依約還款,現欠本金新臺幣8,106元,收息至105年12月14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授信約定書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債務人於民國94年3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8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99年3月14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借據可證。詎料前開借款並未依約還款,現欠本金新臺幣29,081元,收息至108年3月7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貸款總約定書第六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475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江玉美│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18%│││8106元││2月15日起│││├──┼───┼─────┼──────┼──────┼───────┤│002│新臺幣│江玉美│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9.99%│││29081││3月08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江玉美│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106元││1月1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江玉美│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9081││4月0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