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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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原金訴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原金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家基(原名陳福臨)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3433、13748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陳家基犯如附表一所示之十七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
未扣案之現金新臺幣12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陳家基於民國110年8月間,加入含真實身分不詳、通訊軟體暱稱「子成」、「尊」、「天」及其他真實身分不詳之成年人所屬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之詐欺集團(所涉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另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審理中),由陳家基擔任提領詐欺所得之「車手」。陳家基、「子成」、「尊」、「天」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之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三人以上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該集團之機房成員對如附表一所示之 許麗美 等17人實行如附表一所示之詐欺行為,使許麗美等17人均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入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中;另一方面,陳家基則依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贓款後,再轉交「子成」收受,其等以此輾轉交付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以洗錢。陳家基並因而取得共計新臺幣(下同)12000元之報酬(估算方式詳如後述)。嗣經許麗美等17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而悉上情。
理由
一、訊據被告陳家基對於前揭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院卷第78、96頁),關於其所屬犯罪集團中包括「子成」、「尊」、「天」在內乙節,並經被告於警詢中供述明確(110偵13748卷【下稱偵卷一】第9-10頁、110偵13433卷【下稱偵卷二】第5頁),而其上開自白,除有被告110年8月15日於其當日提款地點即新竹市東區關新路附近、110年8月22日於其當日提款地點即新竹市北區建中一路附近之監視錄影截圖、110年8月22日被告計程車叫車紀錄、被告LINE帳號資訊、其經警方查獲時之蒐證照片(偵卷一第20-38、40-45頁)、被告110年8月18日於新竹市區之監視錄影截圖(偵卷二第60-62頁)在卷可查之外,另有如下之證據可資佐證:
㈠附表一編號1部分: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截圖、A帳戶之
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證人許麗美之相關報案紀錄及警方通報紀錄、其於警詢中之證述、相關轉帳交易明細及遭詐騙之通話紀錄(偵卷一第12、45-46、55-62、66-68頁)。
㈡附表一編號2部分: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截圖、A帳戶之
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證人 王桂英 之相關報案紀錄及警方通報紀錄、其於警詢中之證述、相關轉帳交易明細及遭詐騙之通話紀錄(偵卷一第12、45-46、69-75頁)。
㈢附表一編號3部分: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截圖、A帳戶及B
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證人 鄭再傳 之相關報案紀錄及警方通報紀錄、其於警詢中之證述、相關轉帳交易明細(偵卷一第12-13、45-46、49-50、76-80、82-84頁)。
㈣附表一編號4部分: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截圖、A帳戶及B
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證人 葉卿樺 之相關報案紀錄及警方通報紀錄、其於警詢中之證述、相關轉帳交易明細及遭詐騙之通話紀錄(偵卷一第12-13、45-46、49-50、85-95頁)。
㈤附表一編號5部分: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截圖、C帳戶之
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證人 陳彥甫 之相關報案紀錄及警方通報紀錄、其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一第13、47-48、96-103頁)。
㈥附表一編號6部分: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截圖、B帳戶之
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證人 宋金蘭 之相關報案紀錄及警方通報紀錄、其於警詢中之證述、相關轉帳交易明細及遭詐騙之通話紀錄(偵卷一第14、49-50、104-113頁)。
㈦附表一編號7部分: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截圖、D帳戶及E
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證人 陳玉華 之相關報案紀錄及警方通報紀錄、其於警詢中之證述、相關轉帳交易明細(偵卷二第13、17、20、23、34-42頁)。㈧附表一編號8部分: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截圖、F帳戶之
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證人 陳靖祤 之相關報案紀錄及警方通報紀錄、其於警詢中之證述、相關轉帳交易明細(偵卷二第15、19、42-47頁)。
㈨附表一編號9部分: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截圖、F帳戶之
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證人 江順發 之相關報案紀錄及警方通報紀錄、其於警詢中之證述、相關轉帳交易明細及遭詐騙之通話紀錄(偵卷二第15、19、48-57頁)。
㈩附表一編號10部分: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截圖、H帳戶及
G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證人 陳沛嫺 之相關報案紀錄、其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二第9、11、21-22、24-25頁)。
附表一編號11部分: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截圖、H帳戶之
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證人 林采潔 之相關報案紀錄及警方通報紀錄、其於警詢中之證述、相關轉帳交易明細及遭詐騙之通話紀錄(偵卷二第9、22、26-33頁)。
附表一編號12部分: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截圖、I帳戶之
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證人 喬冠豪 之相關報案紀錄及警方通報紀錄、其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一第14、51-52、114-118頁)。
附表一編號13部分: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截圖、I帳戶之
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證人 姬俊菖 之相關報案紀錄及警方通報紀錄、其於警詢中之證述、相關轉帳交易明細及遭詐騙之通話紀錄(偵卷一第14、51-52、119-123頁)。
附表一編號14部分: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截圖、I帳戶之
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證人 施佩怡 之相關報案紀錄及警方通報紀錄、其於警詢中之證述、相關轉帳交易明細(偵卷一第14、51-52、124-131頁)。
附表一編號15部分: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截圖、J帳戶之
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證人 呂駿豪 之相關報案紀錄及警方通報紀錄、其於警詢中之證述、相關轉帳交易明細(偵卷一第15、53-54、132-139頁)。
附表一編號16部分: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截圖、J帳戶之
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證人 王泓祺 之相關報案紀錄及警方通報紀錄、其於警詢中之證述、相關轉帳交易明細及遭詐騙之通話紀錄(偵卷一第15、53-54、140-149頁)。
附表一編號17部分: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截圖、J帳戶之
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證人 楊家欣 之相關報案紀錄及警方通報紀錄、其於警詢中之證述、相關轉帳交易明細及遭詐騙之通話紀錄(偵卷一第15、53-54、150-160頁)。
綜上,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為足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法律適用: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2款之洗錢罪。又被告本案提領如附表一所示贓款之行為,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分別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共17罪)。
㈡又詐欺集團分工細緻,被告雖未自始至終參與各階段之犯行
,且無證據證明與撥打電話詐騙相關被害人之機房成員間彼此相識,然依現今詐欺集團詐騙之犯罪型態及模式,其等就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以本案手法行騙,當為主觀上所已預見之範圍,其等復在如事實欄所示犯行之合同犯意內,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而相互利用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之部分行為以遂行犯罪之目的,自難謂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應就共同意思範圍內之全部行為負責,故被告、「子成」、「尊」、「天」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之成員間就事實欄所示之行為,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17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量刑審酌:㈠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本案與刑法第57條各款規定
相適合之事實暨其他一切情狀(含相關被害人遭詐騙之金額,被告於詐欺集團中擔任之角色,其於本院審判中自白符合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減刑規定,其於審理中雖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但目前尚未實際賠償,且其後與其餘被害人調解期日則無正當理由未到更難以預期將依約賠償等),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又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準用同法第454條第1項規定,上開審酌細節並非行刑事簡式審判程序判決之必要記載事項,爰不另予詳細敘明。
㈡又按數罪併罰之案件,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
,如待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執行刑,不但能保障被告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被告本案雖犯數罪,為尊重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之統一見解,本案爰不另定其執行刑,併此敘明。
四、沒收:未扣案共計現金12000元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被告於警詢中供稱係以提領金額之1%計算獲利,故以附表二總計提領金額0000000元進行估算,約為12000元),且曾經被告取得事實上支配權,而為屬於被告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翁貫育提起公訴,由檢察官邱宇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沛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書記官林欣緣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犯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號犯罪過程1不詳年籍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5日晚間6時14分許假冒「阿彌陀佛關懷中心」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許麗美,佯稱因將其每月自動扣款之捐款金額誤提高為5000元,如欲取消應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許麗美因此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晚間7時52分許將29985元轉帳至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A帳戶)中。 嗣陳家基 則為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提領贓款行為。主文:陳家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不詳年籍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5日晚間8時7分許假冒郵局人員撥打電話予王桂英,佯稱其每月自動扣款之小額捐款因系統設定錯誤,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補足金額云云,致王桂英因此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晚間8時55分、9時1分許將29989元、13128元轉帳至A帳戶中。嗣陳家基則陸續為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提領贓款行為。主文:陳家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3不詳年籍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5日假冒「阿彌陀佛關懷中心」客服人員及臺灣銀行行員撥打電話予鄭再傳,佯稱因將其每月自動扣款之捐款金額誤提高為5000元,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云云,致鄭再傳因此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晚間9時許將49989元轉帳至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B帳戶)中;於同日晚間9時5分許將41019元轉帳至A帳戶中。嗣陳家基則陸續為如附表二編號5及編號4所示鄭再傳部分之提領贓款行為(均已扣除手續費5元)。主文:陳家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4不詳年籍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5日晚間8時46分許假冒「佛教基金會」及國泰世華銀行人員撥打電話予葉卿樺,佯稱因業務疏失將每月捐款金額誤提高5000元,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云云,致葉卿樺因此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晚間9時14分許將49986元轉帳至B帳戶中;於同日晚間9時23分許將21039元轉帳至A帳戶中。嗣陳家基則陸續為如附表二編號5、編號8所示葉卿樺部分之提領贓款行為(均已扣除手續費5元)。主文:陳家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5不詳年籍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5日8時29分許假冒「HITO本舖」網路商店及中國信託銀行人員撥打電話予陳彥甫,佯稱因系統錯誤將導致帳戶重複扣款,如欲取消應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陳彥甫因此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晚間8時51分及9時14分許將48234元、45123元轉帳至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C帳戶)中。嗣陳家基則陸續為如附表二編號2、編號7所示之提領贓款行為(均已扣除手續費5元)。主文:陳家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6不詳年籍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5日晚間8時許假冒「阿彌陀佛」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宋金蘭,佯稱因信用卡退款錯誤設定,應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或臨櫃匯款以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宋金蘭因此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晚間9時17分、9時22分許將29987元、20123元轉帳至B帳戶中。嗣陳家基則陸續為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提領贓款行為(均已扣除手續費5元)。主文:陳家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7不詳年籍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8日下午4時46分許假冒「DR.WU」網路商店及玉山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陳玉華,佯稱因員工疏失誤將其設為經銷商,將遭多扣款項,應依指示轉帳以解除云云,致陳玉華因此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晚間6時12分、6時14分許將49908元、9009元轉帳至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D帳戶)中;於同日晚間7時43分、7時45分、7時47分將99999元、41000元、9009元轉帳至 台新 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E帳戶)中。嗣陳家基則陸續為如附表二編號14至15所示之提領贓款行為。主文:陳家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8不詳年籍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8日下午4時34分許假冒「聖安娜基金會」及台新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陳靖祤,佯稱因業務疏失將每月捐款金額誤提高5000元,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云云,致陳靖祤因此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下午5時32分許將49987元轉帳至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F帳戶)中。嗣陳家基則陸續為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陳靖祤部分之提領贓款行為(均已扣除手續費5元)。主文:陳家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9不詳年籍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8日下午4時4分許假冒「婦女基金會」及新光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江順發,佯稱因業務疏失將每月捐款金額誤提高5000元,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江順發因此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下午5時44分許將29985元存款至F帳戶中。嗣陳家基則陸續為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江順發部分之提領贓款行為(均已扣除手續費5元)。主文:陳家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0不詳年籍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8日下午4時17分許假冒「WAAWOO」電商業者及台新銀行人員撥打電話予陳沛嫺,佯稱因會員帳號設定錯誤,應依指示操作以解除錯誤云云,致陳沛嫺因此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下午5時9分、5時29分許將87932元、62123元轉帳至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下稱G帳戶);於同日下午4時17分至4時33分許將49985元、25753元、9999元、9999元、9999元轉帳至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H帳戶)中。嗣陳家基則陸續為如附表二編號10、12、編號9所示之提領贓款行為。主文:陳家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11不詳年籍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8日下午4時41分許假冒「DR.WU」購物網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林采潔,佯稱因訂單扣款方式設定錯誤,應依指示操作E動郵局以解除錯誤云云,致林采潔因此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下午5時24分許將27150元轉帳至H帳戶中。嗣陳家基則陸續為如附表二編號11所示之提領贓款行為(均已扣除手續費5元)。主文:陳家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2不詳年籍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21日晚間8時47分許假冒「DR.WU」電商業者及與玉山銀行人員撥打電話予喬冠豪,佯稱因系統設定錯誤,應依指示操作以解除錯誤云云,致喬冠豪因此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10年8月22日下午5時36分許將32987元轉帳至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I帳戶)中。嗣陳家基則陸續為如附表二編號16所示喬冠豪部分之提領贓款行為。主文:陳家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3不詳年籍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22日下午5時9分許假冒「DR.WU」電商業者及玉山銀行人員撥打電話予姬俊菖,佯稱因將其誤設為經銷商訂購多組商品,如欲取消應依指示轉帳云云,致姬俊菖因此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下午5時55分、5時59分許將9016元、17023元轉帳至I帳戶中。嗣陳家基則陸續為如附表二編號16至17所示姬俊菖部分之提領贓款行為。主文:陳家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4不詳年籍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22日晚間6時13分許假冒「DR.WU」電商業者及國泰世華銀行人員撥打電話予施佩怡,佯稱因系統操作錯誤訂購多組商品,如欲取消應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施佩怡因此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晚間6時45分、6時49分許將12130元、2972元轉帳至I帳戶中。嗣陳家基則陸續為如附表二編號18所示之提領贓款行為(均已扣除手續費5元)。主文:陳家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5不詳年籍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22日假冒臉書網路賣家撥打電話予呂駿豪,佯稱因賣場設定錯誤,應依指示操作網路轉帳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呂駿豪因此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晚間8時20分、8時37分許將2021元、38038元轉帳至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J帳戶)中。嗣陳家基則為如附表二編號19所示之提領贓款行為。主文:陳家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6不詳年籍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22日晚間8時5分許假冒「DR.WU」電商業者及國泰世華銀行人員撥打電話予王泓祺,佯稱因將其誤設定為經銷商將遭連續扣款,如欲取消應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王泓祺因此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晚間8時45分許將40985元轉帳至J帳戶中。嗣陳家基則為如附表二編號20所示之提領贓款行為。主文:陳家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7不詳年籍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22日假冒「HITO本舖」網路商店及郵局人員撥打電話予楊家欣,佯稱因系統設定錯誤,如欲取消應依指示操作網路轉帳云云,致楊家欣因此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晚間8時50分許將49986元轉帳至J帳戶中。嗣陳家基則為如附表二編號21所示之提領贓款行為。主文:陳家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附表二編號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領金額提領帳戶1110年8月15日晚間8時3分許全家超商新竹關新店30000元A帳戶2110年8月15日晚間9時許新竹關東橋郵局48000元C帳戶3110年8月15日晚間9時1分至2分許新竹關東橋郵局共43000元A帳戶4110年8月15日晚間9時12分至13分許元大銀行東新竹分行共41000元A帳戶5110年8月15日晚間9時14分至17分許同上共100000元B帳戶6110年8月15日晚間9時18分許、9時26分許同上共40000元B帳戶7110年8月15日晚間9時19分至20分許同上共45000元C帳戶8110年8月15日晚間9時27分至28分許同上共21000元A帳戶9110年8月18日下午4時40分至43分許新竹一信香山分社共105000元H帳戶10110年8月18日下午5時19分至23分許統一超商新竹東香門市共88000元G帳戶11110年8月18日下午5時37分許新竹一信香山分社共27000元H帳戶12110年8月18日下午5時38分至40分許同上共62000元G帳戶13110年8月18日下午5時52分許統一超商新竹東香門市80000元F帳戶14110年8月18日晚間6時29分許統一超商新竹東埔門市118000元D帳戶15110年8月18日晚間7時53分 許楓康 超市新竹門市150000元E帳戶16110年8月22日晚間5時56分至57分許台北富邦銀行風城分行共42000元I帳戶17110年8月22日晚間6時2分至3分許同上共17000元I帳戶18110年8月22日晚間8時50分至52分許統一超商保忠門市共15000元I帳戶19110年8月22日晚間8時45分許台北富邦銀行風城分行38000元J帳戶20110年8月22日晚間8時49分許同上41000元J帳戶21110年8月22日晚間8時55分許同上50000元J帳戶

歷審裁判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原附民 字第 36 號(111.05.30)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原金訴 字第 8 號判決(111.07.12)【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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