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18號上訴人
即被告 杜唯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3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定有明文;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61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判決於民國111年4月13日本院囑託法務部○○○○○○○○附設勒戒所長官送達予上訴人即被告杜唯瑋本人受領後,其於同年月20日就該判決提起上訴,惟因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本院遂於111年6月21日裁定命7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前開裁定於111年6月28日寄存送達至被告戶籍地及居所,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之規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李建慶法官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書記官林汶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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