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金訴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原金訴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原金訴字第5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泓佑選任辯護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王奕淵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五點第十三行「緩刑3年」記載部分應予更正為「緩刑4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30日所為之110年度原金訴字第51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裁判意旨與卷宗資料從形式上相核,事實及理由欄第五點第13行「緩刑3年」記載,係顯然之誤載,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書記官吳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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