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4年度屏小字第437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
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零玖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
捌仟零捌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四
六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二十九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孫國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載明本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書記官陳清陽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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