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70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701號原告 劉井齡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耀明 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上如附件地籍圖斜線部分之地上物拆除騰空,並將上開土地返還予原告,惟原告未於訴狀內載明被告占用之範圍,致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陳報被告占用面積(實測前請大約估算面積),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書記官廖鳳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