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7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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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701號原告 劉井齡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耀明 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上如附件地籍圖斜線部分之地上物拆除騰空,並將上開土地返還予原告,惟原告未於訴狀內載明被告占用之範圍,致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陳報被告占用面積(實測前請大約估算面積),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書記官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