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智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智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智字第5號原告 李明翰 被告 林建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提出新型第M000000號專利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如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不得進行警告,專利法第116條亦有明文;且此條文於民國102年6月11日之修正理由明白揭示:「…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應為主張其權利之要件之一,並進行警告後方得行使專利法賦予之權利,包括損害賠償請求權,未經提示技術報告進行警告後,應不得主張其新型專利權…」。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停止侵害新型第M000000號專利權,並請求損害賠償,然未據提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與專利法第116條規定尚有未合。惟此要件之欠缺並非不能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書記官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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