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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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4年度附民字第2號原告 王邱夏珍
王麗美 被告 陳麗蓉
饒雅惠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訴字第29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麗蓉、饒雅惠,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淑媛
法官林敬超法官吳志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書記官李如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