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家救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家救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救字第12號聲請人 吳明賢 代理人 王唯鳯 律師相對人 吳明聰 相對人 胥維薇 上列當事人聲請停止親權等事件(108年度家親聲字第75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應類推適用之,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可資參照。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親權等事件(108年度家親聲字第75號),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法律扶助審查表以為釋明,而聲請人所提出之停止親權事件,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家事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係就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書記官高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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