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25號原告 黃正亮 被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訴訟代理人 蔡琦秋
鍾雯光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書記官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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