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家上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家上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家上字第332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胡信珍
胡皋陵 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志斌 律師複代理人 蔡錦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11月8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1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當事人應親自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1日
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湯美玉法官張競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1日
書記官章大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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