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3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3621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債務人上弘裝潢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許揚崇 人1號5樓債務人 許巧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參萬玖仟柒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七日起至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四一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四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