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64號上訴人 鄭志宏
鄭智文
坤暘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紅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依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上訴人鄭志宏、鄭智文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87,316元(計算式:5,909,658元+1,977,658元=7,887,3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666元;上訴人坤暘實業有限公司、吳紅霞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109,904元(計算式:4,282,108元+100,000元+2,727,796元=7,109,9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083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書記官陳逸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