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38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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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3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減少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2384號原告即反訴被告福康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兼反訴被告 趙克毅 訴訟代理人 鄭順元
鄭勵堅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林瑩姮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康明仁
康明義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 律師
莊劍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即反訴原告」。
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本院民國110年10月26日108年度訴字第2384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書記官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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