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70號原告薩摩亞商WISESEATECHNOLOGYCO.,LTD.法定代理人 何俊輝 原告英屬維京群島商先進車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立民 原告英屬維京群島商先進車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法定代理人杜立民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思民 律師
蔡朝安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陳以昕 律師被告 蔣尚宏 訴訟代理人 陳貞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上午十時十分於本院第四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書記官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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