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64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麗美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7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麗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麗美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於民國108年11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
0年11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33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桃原交簡字第5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確定,前開案件接續執行。其於108年11月27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11月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1
75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另應注意受刑人刑後尚有罰金易服勞役80日待執行之情形,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徐雍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宇國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