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86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誠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內關於「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本件原判決量處被告蔡誠聰之刑度為有期徒刑7月,係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且於原判決關於量刑理由及論罪法條欄,均未併予諭知得易科罰金),然於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內誤載「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係為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之誤寫,應予刪除。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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