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抗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312號再抗告人 張逸昇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71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張逸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民國107年11月29日107年度聲字第2004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於108年1月17日以108年度台抗字第71號裁定駁回其抗告,依前揭說明,依法不得再抗告,其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居財
法官蘇振堂法官謝靜恒法官楊真明法官鄭水銓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