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63號原告禾力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貞吟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萬130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薛全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書記官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