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1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41102號債權人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利宏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債務人利宏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提出其具合法法定代理權之相關文件。
(二)對債務人利宏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及乙○○請求之原因及事實。(如非本件債務人亦應陳報敍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書記官陳小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