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志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4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受刑人所犯各罪之宣告刑雖有得及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情形(詳如附表所示),惟其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參。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曾定應執行刑情形(詳如附表所示),暨其行為次數、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中,有50次為詐欺案件,其同質性高,對於危害個人法益之加重效應,再與1次恐嚇取財罪部分為整體非難評價等情狀,認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邱鼎文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欣憲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幫助詐欺│恐嚇取財│幫助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07.27至100.08.13│101.09.23│101年8月7日起至101年8│││││月20日│├──────┼───────────┼───────────┼───────────┤│偵查機關度及│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案號│17542號│20879號│26162號、102年度少連偵│││││字第9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322號│102年度上訴字第885號│103年度易字第412號││實├────┼───────────┼───────────┼───────────┤│審│判決日期│102.06.06│102.10.17│104.09.02│├─┼────┼───────────┼───────────┼───────────┤│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322號│102年度上訴字第885號│103年度易字第412號││決├────┼───────────┼───────────┼───────────┤││確定日期│102.06.06│102.10.17│104.10.05│├─┴────┼───────────┼───────────┼───────────┤│得否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動││││├──────┼───────────┼───────────┼───────────┤│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7187號│779號│15010號││├───────────┴───────────┴───────────┤││編號1至5經高雄地院105年度聲字第387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再助字第68號)│└──────┴───────────────────────────────────┘┌──────┬───────────┬───────────┬───────────┐│編號│4│5│6│├──────┼───────────┼───────────┼───────────┤│罪名│詐欺取財│詐欺取財│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共4次)│有期徒刑6月(共10次)│有期徒刑3月(共10次)│├──────┼───────────┼───────────┼───────────┤│犯罪日期│①101.11.17│①101.12.04│①101.08.01至101.08.02│││②101.11.21│②102.02.22│(4次)│││③101.11.21│③102.02.23(2次)│②101.08.02(5次)│││④101.12.16│④102.03.01(4次)│③101.08.17││││⑤102.03.14(2次)││├──────┼───────────┼───────────┼───────────┤│偵查機關度及│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第│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案號│8734、19311號│8734、19311號│11141、13094、17410、│││││18661號、102年度少連偵│││││字第9號│├─┬────┼───────────┼───────────┼───────────┤│最│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725號│103年度訴字第725號│109年度上易字第236、││實││││250號││審├────┼───────────┼───────────┼───────────┤││判決日期│105.01.20│105.01.20│109.08.19│├─┼────┼───────────┼───────────┼───────────┤│確│法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316號│105年度上訴字第316號│109年度上易字第236、││決││││250號││├────┼───────────┼───────────┼───────────┤││確定日期│105.05.06(不合法駁回)│105.05.06(不合法駁回)│109.09.16│├─┴────┼───────────┼───────────┼───────────┤│得否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動││││├──────┼───────────┴───────────┼───────────┤│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助字第1833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高雄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2564號)│14375號││├───────────────────────┼───────────┤││編號1至5經高雄地院105年度聲字第3875號裁定定應│編號6、7經本院上開判決│││執行有期徒刑4年(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再助字第6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7│8│9│├──────┼───────────┼───────────┼───────────┤│罪名│詐欺取財│詐欺取財│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共22次)│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①102.01.22至102.01.23│101.09.17至101.09.18│101.12月間(聲請書誤載│││②102.01.15前某時至│(聲請書贅載20日)│為101年1月16日)至102.│││102.01.23││01.18│││③102.01.23前某時至│││││102.01.23(共5次)│││││④102.01.22前某時至│││││102.01.23(共2次)│││││⑤102.01.21│││││⑥102.01.21前某時至│││││102.01.23│││││⑦102.01.23前某時至│││││102.01.24(共2次)│││││⑧102.01.22至102.01.24│││││⑨102.01.20至102.01.25│││││⑩102.01.22前某時至│││││102.01.24│││││⑪102.01.18至102.01.24│││││⑫102.01.24前某時至│││││102.01.24│││││⑬102.01.15至102.01.24│││││⑭102.01.20至102.01.23│││││⑮102.01.25前某時至│││││102.01.25│││││⑯102.01.24前某時至│││││102.01.25│││├──────┼───────────┼───────────┼───────────┤│偵查機關度及│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案號│11141、13094、17410、│11141、13094、17410、│11141、13094、17410、│││18661號、102年度少連偵│18661號、102年度少連偵│18661號、102年度少連偵│││字第9號│字第9號│字第9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9年度上易字第236、│109年度上易字第236、│109年度上易字第236、││實││250號│250號│250號││審├────┼───────────┼───────────┼───────────┤││判決日期│109.08.19│109.08.19│109.08.19│├─┼────┼───────────┼───────────┼───────────┤│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9年度上易字第236、│109年度上易字第236、│109年度上易字第236、││決││250號│250號│250號││├────┼───────────┼───────────┼───────────┤││確定日期│109.09.16│109.09.16│109.09.16│├─┴────┼───────────┼───────────┼───────────┤│得否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動││││├──────┼───────────┼───────────┴───────────┤│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376號│││14375號│││├───────────┼───────────────────────┤││編號6、7經本院上開判決│編號8、9經本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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