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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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42號原告花蓮縣玉溪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張添富 被告 賴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7,630元,此項裁定已於110年4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書記官吳琬婷

歷審裁判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0 年度 訴 字第 142 號裁定(110.05.12)【本件裁判書】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司刑移調 字第 21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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