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9號原告 陳建利 指定送達處所:
訴訟代理人 蔡明樹 律師(法律扶助)
莊雯琇 律師(法律扶助)被告 黃慧娟
王保仁 上列原告因被告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26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ㄧ、上列被告黃慧娟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
之附帶民事訴訟,此部分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關於被告王保仁被訴業務過失傷害部分,業經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26號判決無罪在案,惟原告既當庭表示刑事案件若經法院認定無罪,聲請逕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依前揭法律規定,仍應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俊彥
法官楊書琴法官姚億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書記官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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