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77號原告 黃麗靜 被告 蕭雅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書記官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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