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8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周惠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勒先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羅晉資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所提泰勒先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1年新股轉證明書之當事人似係泰勒先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與周惠華間之協議。
二、表明本件相對人名稱(姓名),以及營業所(住所)。若欲對羅晉資個人為請求,併請陳明請求依據及其原因事實。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