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3號上訴人 袁明宏 訴訟代理人 李綱燈 被上訴人 劉振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2年重訴字第1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1,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書記官戴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