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9號聲請人 張涵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5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法院書記官王馨瑩┌─────────────────────────────────────────────┐│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張涵淩│花蓮一信國光簡│102年10月5日│108,340元│R0000000│629-0││││易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