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0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109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寶云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016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梁寶云犯賭博罪,共貳罪,各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被告本案賭博犯行,據其供稱沒有獲利,既無其他積極證據足徵被告就此部分犯行有何犯罪所得,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書記官于淑真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