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1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票字第1138號聲請人中信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惠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ERNIYA(中譯: 艾妮雅 )就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7年12月14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96,150元,到期日為108年12月29日,詎於108年5月20日提示,尚有新臺幣71,770未獲清償,爰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記載到期日之本票,執票人應於到期日屆至後,始得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以行使其票據上之權利。倘未到期而為付款之提示,即不生提示之效力。查聲請人所提出本票所載到期日為民國108年12月29日,有本票影本附卷可稽,惟聲請人稱於到期日後於108年5月20日為付款之提示等語,是聲請人於該本票到期日尚未屆至時所為之提示,當不生提示之效力,聲請人自無從行使追索權,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