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7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紀金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戒毒偵字第1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捌包(連同包裝袋捌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戒毒偵字第10號被告紀金河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獲扣案之第1級毒品海洛因8包,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二、經查:㈠聲請人所指上情,業經本院核閱卷內之證據資料無誤,至為明確,而堪認定。
㈡因此,扣案物品確為第1級毒品無訛,依同條例第11條第1
項之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而扣案盛裝前開海洛因所用之包裝袋共8只,具有防止毒品裸露、散逸及便利毒品攜帶之功能,且既做為包裹毒品所用,不論如何刮除,均會殘留些許毒品難以析離,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書記官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