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 陳報 遺產清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715號聲請人 陳秀瑄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一關於「被繼承人 陳徐食 (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陳徐食(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一關於「被繼承人於民國108年3月8日死亡」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於108年3月23日死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且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之明文,亦準用上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有卷附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在卷可考,故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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