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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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351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秦頤強 被告 蘇興元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沈宗興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書記官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