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95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4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書記官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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