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婚字第41號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56號

原告甲○○

被告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首頁案號欄漏載「114年度家親聲字第56號」,應更正補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曾湘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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