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84號聲請人 林玉蘭 代理人 杜典諭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書記官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