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16號原告 林榮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 鐘椿岩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玖萬柒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後,原告尚應補繳捌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書記官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