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08號原告 趙筱瓏 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雲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32,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0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書記官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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